孤平自救 关于“孤平自救”,目前流行一种说法 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三字若用了仄声,而第一字用了平声,就不算是孤平, 或者说是用第一字的平声救了。不太赞成这种说法,原因有: 1)音律是前轻后重、前松后严的,即后面的音节比前面的音节重要。 从声律上,前面的救不起后面的拗。 拗救只能是后救前。 2)七言的第一字原本就是可平可仄、平仄任意的,只所以“任意”,就是因为这个字在声律上作用最小, 其平仄对于声律构成几乎没什么影响。 3)虽然首字用了平声字,避免了除韵脚外只一个平声的情况,但第四字依旧为“夹平”拗,声律依旧不够谐和。 前面提到的特定格式(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实际上也属于本句自救的一种, 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了仄声,分别在第四字和第六字换用平声字作为补偿,即“救”。 上面讲的是本句自救 下面讲(b)对句相救: 本句没办法救,那就在对句救。 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数第二字)用了仄声,或三四两字(倒数第二、三字)都用了仄声,则在对句的第三字改用平声来补偿。 这样本来是“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的句式就成为“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或“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七言则成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或“平平仄仄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这种情况下,五言对句第一字、七言对句第三字,允许为仄声字。 (c)半拗可救可不救: 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数第二字)没有用仄声,只是第三字(倒数第三字)用了仄声。 七言则是在该用“平平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五字(倒数第三字)用了仄声而第六字(倒数第二字)依旧保持平声。这种情况可救可不救, 与(a)(b)两种情况的严格性稍有不同。 若救,救法跟(b)相同,也是分别在对句的“倒数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换用一个平声字。 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形是:诗人们在运用(a)种拗救的同时,常常在出句用(b)或(c)。这样就既构成了本句自救,同时又构成对句相救。 拗救的例子: 本句自救(孤平自救): 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李白《夜宿山寺》 (对句为避免孤平本句自救,首字“恐”拗,在第三字换一个平声字“天”救) 本句自救(特定格式句):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出句是特定格式句,即出句的“在”拗,“歧”救) 对句相救(出句倒数第二字拗):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白居易《赋得古原草离别》 (出句“不”字拗,对句“吹”字救) 对句相救(出句倒数第二、三字都拗):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李商隐《登乐游塬》 (出句“意”和“不”都拗,对句“登”字救) 半拗未救的(出句倒数第三字拗): 此地一为别,孤蓬万里征。——李白《送友人》 (出句“一”字拗,对句未救) 半拗救了的(出句倒数第三字拗): 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李白《送友人》 既本句自救又构成对句相救: 我宿五松下,寂寥无所欢。——李白《宿五松山下荀媪家》 (对句的“无”字既救了本句的“寂”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五”字) 流水如有意,莫禽相与还。——王维《归嵩山作》 (对句的“相”字既救了本句的“莫”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有”字) 对酒不觉暝,落花盈我衣。——李白《自遣》 对句的“盈”字既救了本句的“落”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不觉”二字) 待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a735f0702020740be1e9b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