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分公司的财务管控,把握住这三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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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分公司的财务管控,把握住这三点即可

施工企业在异地中标的工程,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进行施工经营、管理和纳税。这就是出现了“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那么在这种管理体系下

合同如何签订? 发票如何开具? 税款如何缴纳?

本文通过三个方面帮您理清。 一、合同签订管理

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管理体制下,由于分公司财务上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分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业务合同章,但没有法人公章。在业务开展期间,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管理如下:

(一)盖总公司的法人公章。

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的主体是总公司,分公司因没有建筑资质而没有资格对外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因此,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建筑总承包合同,必须盖总公司的法人公章。

(二) 盖分公司的合同业务章。

在总公司授权下,分公司可以对外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出租方,劳务分包方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的民事责任必须由总公司承担,这些合同上必须盖分公司的合同业务章。

(三) 总公司、分公司和发包方签订三方施工补充协议。 协议中必须明确:分公司全权代表总公司与发包方处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事项;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公司银行账户;发包方接受分公司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二、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由于分公司是独立财务核算主体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管理体制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单独设立账本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通过分


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收付。以分公司为独立的资金管理主体,分公司自己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发票的管理

由于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在“总公司+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管理体制下,发票开具和管理总结如下:

(一)发票取得的管理

1、发票开具的原则。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相匹配。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相匹配,则要么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合规发票;要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分公司的所有交易事项都是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所以所有成本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绝对不能开具发票抬头为“某某分公司”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发票开具管理要点:必须在合同中有发票开具条款加以约束 为了更好的管理发票,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必须增加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①发票开具的时间;

②发票开具的内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3、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分公司。

(二)对外开具发票的管理

1、建筑企业分公司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发票开具。

建筑企业分公司在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时,建筑总承包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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