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民事裁决申诉书范文-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因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002年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02年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03年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 因工致残程度六级 ,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 工伤已治愈 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2005年9月9日鉴定结果为 因工致残程度六级 ,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2004年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 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 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 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 为由,认定 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 是错误的。理由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b26cb7eaa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