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用地认定标准: (一)批而未供认定:新增建设用地自省政府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包括未征未供土地和已征未供土地。 (二)闲置土地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2、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4、通过转让方式(含法院裁决过户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投入资金的认定,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低效用地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应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约定或者规定时限未开工建设的。 2、未约定或者规定开工建设期限,自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经开展建设,但建设建筑面积不足规划总建筑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停止建设连续满6个月的。 4、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5、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的以及低效用地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ba04f3dcf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