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保护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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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环境保护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众所周知,地球是人类惟一的家园,《宇宙与人》中也介绍到在茫茫的宇宙中除了地球之外目前尚未发现其他适合人类生存的星球。通过艾伯特·阿诺·戈尔的《难以忽视的真相》一片,我们不仅了解到自古以来地球的气候变迁,也更深刻地认识到伴随着人类发展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无论地球最后是否真的如戈尔所言到如此惨痛的地步,无论是否又如一些政治家认为这只是危言耸听,我们都应该树立起环保意识。中学时学过的一篇古文中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认为这也是对环保的重要性的最好阐述。地球能给我们丰富的资源和舒适的生存条件,也能使不珍惜她的人类走向灭亡。

四季不再分明,暖冬连续出现,灾难性气候频繁发生,新疾病不断出现和传播……等等这些现象的发生都在警醒人们应当有所举动。无论是作为个人、国家公民还是地球公民,强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1)生活环境的改善依赖人的创造和努力,人的生存依赖健康的环境。作为一名学生,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更有助于我们学习生活,同时我们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就是为了能更好地改造世界和环境。

2)没有环境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应该建立在世界和地球的发展上,失去了生存环境就无从谈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全球都注重经济发展的形势下,人们为了取得利益最大化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地利用自然。试想当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都被人类消耗殆尽,经济和国家还怎样继续发展。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也是辩证统一关系,个人的发展能加快国家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又促进个人的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如何能在发展中国家中做到更好更快发展,如何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强国必须面对的问题。作为中国公民,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依赖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由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响应党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号召。

3)人是自然界发展的产物,人在自然之中,人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自然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环境为我们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和条件。随着世界的全球化,环境问题变成了所有地球公民共同的问题。作为自然进化产生的最高智能,我们不仅要对人类的发展负责,更应该对其他的生物物种负责,对地球负责。

综上,人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物,作为自然长期演化的产物,作为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系统的要求,树立生态自然观,遵循生态系统规律,积极地适应和改造周围的自然界,使其顺应自己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也要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自然界的变化和发展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积极探索未知领域的运行机制与发展规律,掌握完整的知识体系,使得人类自身和自然界同步发展,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4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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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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