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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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沟通,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及形式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领导请求指示和批准的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具体形式包括口头请示、书面请示,以及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等形式。书面请示事项一般应填写报送请示呈批表,也可通过办公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三)请示和报告必须根据适用范围分别使用,不能混淆。其中需报公司领导批示或批准的事项,须采用书面请示的形式。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 (一)一般事项。

1.重要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 2.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需公司领导明确或批示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4.需相关处室配合协调的事项,或超出本处室权限须由领导审批的事项;

5.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请示报告的其它事项。 (二)具体事项 1.承办事项

1)收到上级有关处室的重要文件或书面通知,要立即转送公


司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公司领导报告。

2)上级有关处室的领导到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对口处室应事先通知办公室,并向公司领导报告。代表公司接待要先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安排接待事宜。

3)以公司名义邀请上级处室或外部单位的人员,来公司检查指导或考察,必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2.日常工作

1)外出参加学习、会议、考察等,必须事先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2)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作日期间因公到外地的,需先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并通知办公室,以便掌握或安排领导工作日程。

3)公司召开各类会议,要求参加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者,需事先报告承办处室,说明原委,并经主持人同意。

3.其他事项

1)公文处理的请示报告,按照《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2)公章或印鉴使用的请示报告,按照《公司印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请示或报告工作应坚持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工作。

(二)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后再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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