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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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能源经[1990]1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1.17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直属 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0117 能源经[19901号)



为了加强科研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委及财政部关于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制定了《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1989年起执行。

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和深化我部科技体制改革,

加强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独立的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技术开发类型,基础研究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指含技术 1 / 2








开发类型和基础研究类型),对不同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经费分类管理。

第三条 属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应逐步推行技术合同制,其经费主要来自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技术合同而取得的收入,由国家拨给的科学事业费要逐年减少,到1990年基本减完,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经费,三分之二留部作为行业技术工作经费,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掌握,用于科技委托贷款和减拨科学事业费专项奖励。

(二)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由科学事业费列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经费作为定项补助,仍由国家拨给。

(三)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纳税后的纯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使用,对事业费完全自立的科研单位,其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不再规定事业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的比例和具体的分配形式,其中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可以搞浮动升级,也可以发放奖金和建立津贴、补贴等;对于事业费部分自立的科研单位,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奖励福利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创收多的单位应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

第四条 属于基础研究类型和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基础研究类型科研单位,其经费应该逐步作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二)对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实行科学事业费包干,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部人劳司会同国家科委批准,可以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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