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建设资金和维修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基本建设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工程款结算,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学院工程项目建设和维修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学院院长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负直接责任,总务处(基建办公室)是主管全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学院的各项建设工程在开工之前,基建部门应向财务审计处报送有关工程的施工合同、投标函书.开工许可证和与支付工程费用有关的全部资料,作为日后办理工程费用支付依据。 第五条 基本建设计划是控制建设规模、办理基建拨款和进行基建财务核算的依据,基建部门在安排下年度基建、自筹基建计划时,应根据学院的规划安排项目和财务审计处的预算资金情况,编制年度基建项目和自筹基建资金项目计划,在8月31日前报学院审批后,送学院财务审计处。 第六条 学院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山东省计委批准下达后,基建工作必须按批准计划进行。财务核算要以批准项目为基础,基建投资额度要以计划为准绳,不准超支,保证投资计划的严肃性。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调整投资计划时,财务审计处要配合基建部门做好计划的调整工作,要提供出准确的数据资料。 第七条 上级部门拨入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基本建设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学院的工程建设。 第八条 学院经批准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财务审计处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0bf194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