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儿童保护的政策和服务体系,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 作者:黄君 来源:《社会与公益》 2019年第6期 黄 君/华中师范大学 非常高兴有机会参与杂志社“社工学人茶座”的交流探讨,本期题主是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博士生李侨明,李博士在《针对性侵者的从业禁止需要终身制》的文章中指出,2019年5月29日,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创造性运用,但对从业禁止3~5年的年限并无法从就业渠道一劳永逸地预防性侵事件发生。他认为,要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服务专业人员与司法系统合作,为性犯罪释放者做定时的再犯可能性评估以及长期的‘心理—社会’矫正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险性;另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尝试为教师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日常接触的职业设置性犯罪者(累犯)终身从业禁止的禁令,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李博士从预防性犯罪者再犯的角度深刻分析了《意见》的不足及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本文依寻李博士提出的儿童保护议题,梳理分析了近年来儿童遭受性侵害的严峻形势,剖析当前儿童保护领域面临的一些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成长发展进行了探讨。 一、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现状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根据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包括各级检察院、法院的官方网站和认证账号公开的案例)调查统计的结果以及从网上获取的数据统计分析后得出,2013年到2018年曝光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例总数为2 163例,其中2013年192例,受害人343人;2014年503例,受害人622人;2015年340例,受害人435人;2016年433例,受害人778人;2017年378例,受害人超过606人;2018年317例,受害人超过750人①。调查显示,儿童遭受的性侵害事件普遍具有共同特征:女童所占的比例超过90%,12~14岁年龄段的儿童受到性侵害的比例较高,一人性侵多人比例接近三成,熟人作案比例近七成,性侵者多次作案比例高②。由于诸多因素,性侵儿童案件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被公开的案件仅为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儿童遭受的伤害远比我们想象得严重。为什么在当今社会中,儿童伤害事件仍然如此频发?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上最脆弱的儿童群体?这是值得个人和社会深思的问题。 二、当前儿童保护领域面临的问题 (一)儿童权利意识薄弱 虽然相对过去来说,人们的儿童权利意识有了较大的提升。但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儿童保护仍然只是家庭的事情,儿童保护是家庭的责任,只要家庭管好儿童的事情就行。有些行政部门的人员认为,儿童的事务不应该有过多的参与和介入,这使得儿童保护的工作开展面临重重困难。特别是当一些处在重要岗位的领导由于儿童权利意识不强,儿童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儿童保护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相应的儿童保护措施,这使得近年来包括儿童性侵害事件在内的儿童伤害性事件层出不穷,给儿童群体造成永远无法弥合的伤痛。 (二)儿童保护的政策体系不健全 现有的儿童保护制度体系不健全,使得儿童遭受伤害的时候无法用制度的手段保护自己。如前面李博士的文章指出,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的力度仍然不够,仍然不能有效预防性侵害者再次犯案。况且,这只是上海地区发布的针对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实施意见,除了上海之外,其他地区怎么办?面对如此高的儿童性侵害案发生率,我们该如何保护孩子们?显然这一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全国还没有一部健全的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原来制定出来并一再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未能很好地保护儿童,这部法律涉及的一些具体条款多是原则性的描述,并没有过多阐述遇到具体问题该如何操作应对。此外,现有的儿童保护制度内容相对滞后,对一些新出现的儿童伤害性状况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制度性保护支持,如儿童遭遇网络性侵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予于立案,儿童的监护人不知如何应对儿童遭遇的网络性侵害,儿童的权益同样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儿童保护的服务体系不完善 儿童服务体系不完善是当前儿童保护工作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独立保护儿童的部门和机构,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民政部内部成立儿童福利司,将原有分散的儿童保护职责统一由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负责,这在机构层面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然而,全国各地区的儿童保护工作服务体系仍然不完善。首先,谁来发现儿童性侵问题的潜在风险?谁来监测受潜在风险影响的儿童?谁来干预消除儿童遇到的风险?儿童保护工作中的发现监测机制仍然不足。其次,如果发现儿童疑似伤害性事件的时候向谁报告?谁来为受到伤害的儿童做评估?虽然民政系统内部成立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明确了儿童受到伤害的时候可以向公安部、未成年人中心等部门报告,但由于专业力量的缺乏,这些部门提供的服务仍然非常有限。再次,儿童伤害发生后,谁来做出相应的伤害干预?遭遇性侵害的儿童的创伤如何抚平?我们的专业干预力量太薄弱,如果是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工作人员贸然进行干预,非常容易出现二次伤害。最后,儿童伤害案件发生后,如何安置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因为我国现有的安置服务机制和体系不完善,儿童遭受暴力时无法得到妥善的安置。N市曾经发生过一起严重的儿童伤害性事件,最后儿童被安置到养老院,这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 三、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建议 (一)增强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确保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为了保护儿童权利,应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升人们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儿童是社会上最为脆弱的群体,需要依靠家庭和社会支持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儿童同样是具有自身权利的独立个体,保护儿童不仅是家庭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因此,个体在工作中需要遵循儿童权利的实践原则,不歧视儿童,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尊重儿童的意见,切实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 (二)健全儿童保护的制度政策体系,为儿童提供强力的制度保障 我国还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儿童保护制度体系,虽然政府各部门职责中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的责任,但在中国的文化体系中,“众责相当于无责”,当我们说所有人都应该来保护儿童的时候,其实并没有一个主要负责儿童事务的部门来专门统筹负责儿童保护的事务工作。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儿童保护工作。同时,我国的儿童保护政策体系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儿童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出台专门的儿童保护政策法规,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完善儿童保护的服务体系,保护儿童的成长发展 完善儿童保护的服务体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儿童保护服务网络,完善“发现监测—接报评估—回应干预—回归安置”的儿童保护服务网络体系。政府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升儿童保护意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儿童保护发现监测机制。当儿童遭受潜在风险影响时,能够及时报告给相应的儿童保护处置部门,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协助儿童消除潜在风险;如果发现儿童疑似伤害性事件,儿童保护服务组织能够集结专业力量对儿童进行伤害性评估,同时对儿童遭受的伤害能够及时进行干预和安置,确保儿童遭受伤害后身心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注释 ①文章数据由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2013—2018年度的儿童性侵害调查报告整理得出。 ②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2013—2018年度儿童性侵害调查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8544c5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