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社会变迁中结构和秩序的理论思考 作者:阮玲燕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5期 【摘 要】社会变迁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秩序的变化,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被界定为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即社会结构决定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反过来在一定阶段内维护着社会结构的稳定。在社会变迁的客观命题下,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总是以动态的模式不断变化。 【关键词】社会变迁;社会结构;社会秩序 一、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的变化 埃利希把社会变迁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归结为当联合体向高阶段发展时成员内部权力分配的变化,这种变化本身是随着人们的需要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并且在这过程中,法律也随之变化,这是一个绝对客观的命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同时,政治现代化就自然而然地被认为是一种由此及彼的运动”。现代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滋生着动乱,伴随着破坏与摧毁的过程。传统的结构遭到破坏,大家庭开始解体,分配模式更加多元,社会地位变得突出,并且那些在传统社会中存在的“潜在的认同”和“结社的渠道”遭到了破坏和摧毁,即传统的秩序面临破坏和摧毁。塞缪尔对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破坏是持肯定态度的,在此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作为社会个体的能动性。社会结构是一个由人类自我构成又自我突破的历史,最终由人创造新的秩序或发现新的秩序。 二、社会结构与秩序的形成 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都认为,是人的能动性创造了社会的秩序,并因为“拥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总是处于不断形成和谋划的过程中”,且呈现出动态的发展,并把社会秩序与社会结构界定为结构上的相互关系。韦伯、涂尔干都从个体行动出发对社会结构进行分析,人天生就具有社会的理性,在这种社会理性的驱动下,人类首先进入“习惯的领域”,而习惯在人类“有意识”和“无意识”两端游走,具有社会理性的人通过行为选择形成习惯,习惯可以是无意识的也可能是有意识的,当它表现出持续性及延续性时,社会结构在这个客观一致的习惯基础上就形成了。人或有目的地在追求着社会结构,一旦结构形成,反过来会让习惯成为有意识的行为选择,这种有意识的行为选择就是秩序。所以,社会秩序是与习惯有关的,由社会结构决定的,以维护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为目的的。 三、在变化的结构中思考秩序与规则 社会结构需要并形成了社会秩序,且人的能动性在其中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人既形成了结构,也创造了秩序。埃利希把社会联合体内部调整人们相互行为的规则抽象出来,是社会秩序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的外化形式。“对于社会的结构而言,规范的秩序必须是内在与社会构成的东西而不是易于捏造和便于修正的”,认为秩序是从社会结构中外化出来,并被具体化为规则的,这些规则在昂格尔的描述中被分为三类:由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法;被国家和政府蓄意加强的官僚法,并非来源于社会的规则;严格的法律概念。昂格尔认为秩序是多元的,比较埃利希,他对社会结构发生的变化更多加深了一层认知,即社会结构的变化一部分源于自然习成,另一部分则是制度使然。 四、法律秩序的现实需要 理论上,无论是社会秩序还是法律秩序都是依托社会结构而产生,并以维护社会结构稳定而存在的,但两者却以不同形态而存在,即社会秩序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平衡的;而法律秩序,却是静态的稳定不变的。 如果说社会发展带来的社会秩序的变化,这种对应关系是纯粹的,那么法律秩序的内容却比社会秩序更为复杂。社会结构的变化来自于两个方面:现代化冲击了习惯,带来结构上的量变;结构量变推动的制度改革,决定了结构的质变。结构上的量变是无法避免的,但作为结构中起决定作用的制度,即法律秩序,可能是现代化命题下结构异化的核心问题。在对秩序的要求中,法律和制度形成的秩序被要求更多责任,“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创建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 第一,法律的秩序必须立足于社会结构的事实,在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保持和维护一定时期一定程度内的相对稳定,并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更新; 第二,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社会秩序发生变化,社会个体在旧秩序被破坏的情况下无法恰当选择行为,法律秩序与社会发展的相对脱离,此时则可以成为人们行动选择时可利用的资源。 第三,法律秩序终归不是社会秩序的全部,因其包含了国家权力与群体利益等因素,难以在秩序的文化中建立起信任,而信任的缺失则更加阻碍了社会秩序的建立。 第四,法律秩序必须以建立人们对秩序的信任为目标,在公共秩序缺位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起作用,引导人们的行为,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持社会发展的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1] [奥]尤根.埃利希著,叶名怡译.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九州出版社,2007. [2] [美] 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3] [美] R.M.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译林出版社,2001.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4] [法] E.迪尔凯姆,狄玉明译.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商务印书馆,1995. [5] [美] 埃利希·弗罗姆著,孙名之主编.健全的社会[M].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3. [6] [英] 哈耶克著,王明毅译.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7] [英] 奈杰尔·拉波特 乔安娜·奥弗林著,鲍雯妍,张亚辉译.社会文化人类学的关键概念[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4. 作者简介:阮玲燕,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系,讲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0aea51b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