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 心得一: 新婚姻法它反映并解决了这些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所以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的。其总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导建立和睦相处、彼此友爱的新家庭,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与道德观念,使全体人民心情舒畅地投身四化建设。 通过这次对婚姻法的学习,我有以下进体会:新的婚姻法进一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的婚姻法很好的体现并加强了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新婚姻法与过去相比完善了许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第十二条,若没有做公证,即使有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还有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另外,若是父母买的房子,那么婚后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呢,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总之,新的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需要我不断地讨论并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更加完善。 心得二: 就我个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轩然大波。有的人认为这婚姻和感情中没有弱势方,都是平等的地位,没任何理由要男方承担房子的负重,而女方无偿享有!鄙人认为,这真是可笑至极。 即使是在个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权方面比中国高很多的西欧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女性是弱势方,分割财产时要给予充分考虑。在英国,房产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国,若一方出轨将接受“惩罚式”财产分配。在日本,妻子可获得丈夫一半退休金。在美国,法律倾向于保护女性等等;即使在没有房子情结的西欧国家,离婚时都会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居住问题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无偿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组家庭为止并支付相应的赡养费用,可以说,西方男人若想离婚,代价恐怕有点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男方首付并将名字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与女方毫无关系,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以致对妇女在婚后操持家务、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弃职业生涯转为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可能获得请求保留此标记房屋产权的补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不仅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而且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更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鄙人认为,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可能导致女性“净身出户”。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可能对因房价暴涨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势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补偿的规定,却出台了剥夺弱势方可能得到补偿之一的司法解释三,这实在有悖于婚姻法中的“保护女性原则”,牺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心得三: 通过对婚姻法的网上学习,我对婚姻法有了新的认识。以前对婚姻法只是一个模糊的状态,特别对婚前财产这一方面可以说完全不了解,总以为夫妻结了婚财产都是双方的。现在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我有了很大的帮助,我也可以讲给周围不同婚姻法的亲朋好友们。 人们对婚姻法的看法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赞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而我本人也比较倾向于此观点;另一类是相对来说比较反对的。不论是赞同,还是反对,男方与女方结婚财产问题始终是问题难以解决的关键因素。就这个关键而言,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人仍存在传统思想的影响。那么现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称得上是推翻了这种思想,从表面上看是提高男方的待遇而导致女方相对出于劣势,反对此司法解释的大多数人都以此为例,那么其实,这主要是深受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的吧。其实现如今,女人都很独立,都有自己的事业,财产公平分配,该是谁的就是谁的,这种做法我觉得确为可龋在一段婚姻中,不只是女方有牺牲,男方同样也有付出。我们在衡量这次新变革的标准中,应该抱着一种客观的心态,而不应该是道德伦理的个人情感因素占大比例。 总而言之,婚姻是自己的婚姻,希望大家都能把握好自己的婚姻,当婚姻出现问题了也可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21157e40975f46527d3e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