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 序号 一、水量分配问题描述 问题等级 一般 较重 严重 问题依据 《水法》第六十四条: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1 不按照已批复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2 对应开展水量分配的跨省、跨市县江河流域,未按规定组织制订水量分配方案 √ 《“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水资源〔2016〕379号):各省(区、市)要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内跨市、县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流域和水源 3 不执行、不服从批准的水量调度计划或调度方案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水法》第六十四条: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履行监督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省际或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不履行监管职责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落实调度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 4 √ 二、用水总量控制 序号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问题描述 问题等级 一般 较重 严重 问题依据 5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造成水资源论证结论严重失实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有关工作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6 未按规定将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行政区域 √ 《水法》第四十七条: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条例》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7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未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未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 8 对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水量分配指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取用水量,以及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或地方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指标,仍违规批准新增取水 √ 9 取水审批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取用水户名录、取用水统计台账 √ 序号 问题描述 有关部门或单位自行修改用水量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用水统计资料 问题等级 一般 较重 严重 √ 问题依据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10 11 对本地区发生的用水统计严重违法行为失察 √ 三、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12 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内容、深度和质量不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技术标准要求 √ 1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存在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一)规范报告书编制。报告书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二)规范技术审查行为。审批机关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报告书技术审查,审批机关应对报告书技术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14 对应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未开展论证,违规审批取水许可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44e270268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