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管理规定修改说明(********) (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为了加强日常教学的管理,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结合审核评估的要求,对考试管理办法和排课及调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及请老师重点讨论的条款说明如下: 考试管理规定 一、 关于考核方式 新的办法规定了课程考核的次数、考试组织办法,每16学时考核一次。见第二条 二、关于考试时间 笔试考试时间原来规定为2小时,新办法改为考试时间由团队负责人确定,原则上为1-2小时。见第四条的“3.” 三、关于课程考核成绩构成比例及要求 旧办法规定了平时成绩的比例,新办法取消平时成绩占20-30%的规定,改为:各部分成绩的比例由学院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进行明确规定。见第五条的“2.” 四、关于课程考试结果分析 新办法增加了课程达成度的分析: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均要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学生每次考核的结果,总体进行本门次课程的达成度分析,提出课程教学的改进措施。”见第八条的“4.” 五、关于补考次数、重修、毕业前补考 旧办法未限制补考次数,新办法规定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必修课补考只有1次,补考不及格后重修,明确规定没有毕业前补考。见第十一条的“1.(3)”。 六、关于补考成绩的评定 旧办法规定,平时成绩可以计入补考成绩,新办法中取消了这一条,补考成绩就是卷面成绩(当然高于60分的,最后记载均为60分)。见第十一条的“4.”。 七、关于考试安排的原则 根据结课周次和学时、课程性质确定考试时间: (1)15周前结课的课程,学时在48(含)以内选修课,考试一般占用课程教学的最后2个课堂学时,对于有2个(含)以上开课班次的课程,因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课程结束的周六或周日;必修课和学时在48学时以上的选修课,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的下一周。 (2)16周结课的课程,考试在学期结束后的考试周内集中进行。 排课及调课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 主要修改及增加以下两条: 一、关于主讲教师的人数(见第七条) 48学时(含)以上的课程允许由两名主讲教师承担;实践类课程,覆盖学科面广的课程,新技术新理论进展类课程,以及经程序确认需要多名教师共同承担的课程,允许多名教师承担。 二、关于承担的课程数、每天的上课学时数(见第九条的4.) 同一教师在同一周内承担的课程门数不超过2门,同一天累计为本科生上课不超过4学时,外语和体育课程连续上课时间不得超过4学时,其它课程不得超过3学时。 教务处 2016年6月1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5416ed7ad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