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埈璿;王淼 作者机构:韩国成均馆大学 出版物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45-66页 年卷期:2018年 第5期 主题词:影子投票;法定人数;股东大会决议要件;电子投票;种类股 摘要:根据2013年5月28日修改的《韩国资本市场法》规定,韩国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废除影子投票制度。影子投票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而由受托人按照股东亲自出席参加股东大会赞成和反对投票的比率,中立性的行使表决权的一种制度。事实上,大多数上市公司担心因小股东缺乏激励和兴趣不积极的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而使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而且他们通常也不愿意采用表决权代理的形式。作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建议引入种类股制度来缓和相关的要求,并废除“3%规则”。3%规则是韩国独有的制度,该制度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对于其超过3%部分的股份,在选举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行使表决权。《韩国商法典》第409条规定(选任):(1)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2)除无表决权的股份外,持有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对于其超出3%部分的股份,在第一项的监事选任中不得行使表决权。此外,第542之12条(审计委员会的构成等)(2)和(3)的规定如下:(2)第542条之11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选任董事后,应当在选任的董事中选任审计委员会委员。(3)最大股东、最大股东的特别利害关系入以及总统令规定的人,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该公司无表决权的股份外发行股份总数的3%的情形下,该股东对于超过3%的股份,在选任或者解任监事或者非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更低的持股比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71da083c8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