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历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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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二)下病重病历,如诊断明确,治疗效果好,则无需讨论 (三)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四)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延大附院下病危的病历中,如果患者病情好转,诊断明确,24时内停止病危医嘱则不必论论。

西安交大一附院和二附院在下病重或病危病历中只对入院一周内诊断不明及住院2周后病情仍无缓解者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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