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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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一)医务处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每月举行一次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二)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多科联合举行,有必要的病例要与病理科联合举行临床病理讨论会。

(三)全院性的临床病例讨论会每季度组织一次。

(四)每次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做好事先准备,经治医师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让参加讨论的人员参考。

(五)开会时由经治科室的科主任主持,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上级医师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六)讨论内容记录在病例讨论记录本,摘要记录在病历内。

二、疑难病例讨论

凡是疑难病例,由科主任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三、术前、术后讨论制度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术后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术后对术中病情、手术方式、术后诊断及病人状态等进行讨论,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四、死亡病例讨论

凡死亡病例,一般在死亡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医务处相关人员参加,讨论情况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内。



[2006.8]

修订[2007.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951fa3b5a8102d276a22f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