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清缴与会计处理 唐桂娥;徐东明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5(000)006 【摘 要】根据财政部《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238号)文件要求,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依据烟草商业企业利润总额(包括从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收取的投资收益)减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净利润的15%征收税后利润,并要求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后利润年度清算是否准确,关键是核准上年度“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税收法律法规比较明确, 【总页数】2页(P34,36) 【作 者】唐桂娥;徐东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75.4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浅谈财务管理中息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 [J], 黄伟光 3.烟草商业企业建立虚拟利润中心的探索与研究——以安康烟草商业企业为例 [J], 《烟草商业企业建立虚拟利润中的探索与研究》课题组 4.税后利润分配第一顺序项目的会计处理应予明确 [J], 陈义波; 5.谈从子公司分回税后利润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J], 余方标;周晓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89ffa1e86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