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确定,村级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整顿对象: (一)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的。党组织不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书记说话没人听、办事没人跟;班子维稳措施不力、发展思路不清,责任心不强,工作推着干;干部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敏锐性,在反分裂、反恐怖、反渗透斗争中不敢发声亮剑,知情不报装糊涂;不发展年轻党员或两年以上不发展党员,不按标准、程序发展党员。 (二)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的。政治意识不强,存在“两面性”;宗旨意识淡薄,侵害群众利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在村党组织推进工作中不发挥作用或起负作用;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弱。 (三)运行管理不规范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决策不民主,拉票贿选,“四议两公开”、“两会两票”等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流于形式,村(居)财务不公开、假公开;群团组织不发挥作用;阵地作用发挥不够。 (四)落实维稳措施不得力的。对非法宗教活动不敢管、不愿管,辖区存在“三非”和宗教极端表现;社会治安问题和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社会管控薄弱,群防群治群控不力;近年来发生过暴力恐怖案件或有人参与暴力恐怖案事件;存在稳定隐患。 (五)干部作风不实的。不履行联系服务、宣传教育群众职责,不了解掌握群众真实情况,“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流于形式;不尊重群众合法权益和利益诉求,向群众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员、问题青年等教育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好。 (六)村级组织星级考核等次较低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1dbb1baa00b52acec7ca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