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协调处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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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协调处理涉台重

大刑事案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3.04.02 【文 号】公通字[1993]32 【施行日期】1993.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协调处理涉台重大刑事

案件的通知

(公通字[1993]32 19934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台办)在处理涉台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协调和配合,妥善处理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维护海峡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关系的顺利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涉台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对触犯刑律者,必须依法惩处。 二、凡发生涉台重大刑事案件,当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勘查现场并用录相、照相等方法记录原始现场状况,依法调查取证,对提取的各种物证要及时检验鉴定和妥善保管。

遇有台湾居民被害身亡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为查清死因需要对尸体解剖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决定。有条件的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对查明的死者遗物应予妥善保管;死者的尸体处理要征得家属同意。 三、涉台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时通报当地台办。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告公安部。

各地台办对于重大涉台刑事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抄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

四、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涉台刑事案件中,凡需与台湾警方联系,核查有关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事项的,一律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国务院台办后决定与台方交涉的方式。

五、海协是受权协调大陆各部门和各地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台湾当局授权与大联系的“民间机构”)进行联系的机构。各地公安机关需要通过海协与台方联系或交涉的事项,由公安部、国台办与海协协商统一口径。 台方反馈的情况,海协应及时通报公安部和国台办。

涉及两岸双向遣返刑事犯罪分子的事项,执行公安部《关于实施大陆与台湾双向遣返工作的通知》(公发[1991]3号)文件。

六、台湾警方通过海基会与海协联系,请求大陆公安机关予以协查的事项,由公安部商国台办后通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办理;需要当地台办协助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各地台办应积极配合。

七、各地公安机关发布有关涉台重大刑事案件的新闻,必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需通过中央新闻媒介报道的,必须报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商公安部后方能发布。 八、处理涉台重大治安事件,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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