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作者:李强 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規定,其中都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规定。《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公协五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等。表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是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该债权文书能否得以强制执行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债权文书或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没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条款,公证机构即不能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民间借款合同作为《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所以对民间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合同中理应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公证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对办理赋予民间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具备的条件缺乏了解,造成他们在申请办理该项公证时,所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表述千差万别。有的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的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约定“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公证后本合同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等等,不尽相同。有的公证员认为,只要借款合同中有强制执行条款,甚至出现强制执行的字眼,即可对该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的公证员认为,强制执行作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债务人、担保人理应受此约束,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我处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印证了实践操作上公证员理解不一。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是对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项公证必备条件的理解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对此,即使公证机构据此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也很难保证将来借款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地执行。 按照词典的解释,承诺的涵义如下:一是是指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二是对某项事物答应照办。《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公证机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显然不是《合同法》所说的成立合同的承诺,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承诺,而是具有法律意义、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5756b3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