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债主索要借款,妻子是否需要归还? 导 读 近期笔者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原告称被告的丈夫生前借款未还,要求法院判决遗孀承担还款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0日,原告孙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孙某称张某的丈夫赵某于2015年8月5日向其借款10万元,用于夫妻二人经营的店铺,承诺月息2分,当日赵某向孙某出具了借条一份。2018年6月,赵某向孙某偿还2万元。2018年8月25日,赵某去世,其妻张某拒不还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剩余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原告证据 原告孙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孙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自2015年8月6日起付息,按月息2分计息。借款人:赵某,2015年8月5日”,据此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2、通话录音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孙某曾给张某打电话,要求还款。另外,孙某口头陈述,10万元借款是自己从银行取出来现金交给赵某的,赵某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店铺,赵某归还的2万元借款也是现金给的。 被告辩驳 被告张某未提交证据,但对原告证据质证如下:1、仅凭借条并不能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2、通话录音仅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从未承认过该借款;3、原告关于借款来源、借款目的、交付方式、还款情况的口头陈述没有客观证据支持;4、借条上仅有丈夫赵某的签字,张某对该借款不知情;5、张某未参与店铺的经营,也未听说店铺经营受困需要借款;6、没见到赵某往家里拿回过该笔借款;7、即便该借款是真实的,现在也无法确定赵某是否已经归还过。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孙某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向赵某出借10万元,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因此,孙某请求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没有充分的证据,应予驳回。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孙某负担。 法定上诉期限内,孙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笔者提醒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满足以上任何条件的,则为借款一方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25a09e2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