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是反映我校的发展和历史真实面貌的珍贵资料,是我校的宝贵财富,也是编研、评估等可靠依据和重要参考资料,全体教职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任何处室或个人不得将档案视为私有。 ⑴各处室的归档资料应按《档案法》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整理后移交档案室集中统管理。 ⑵各处室的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处室的文件资料、凭证、报表等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保管。 ⑶遵循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便于管理和利用为原则,档案室负责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排列。 ⑷学校档案管理纳入自动化现代系统,设专用库房,统管理。 ⑸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美观。 ⑹接收档案手续完备、齐全,整理及时,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对管理档案要进行清点,履行交接手续。 ⑺必须爱护档案,认真做好防潮、防光、防尘、防火、防霉、防高温、防虫害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⑻档案案卷和资料的查阅、借出,必须进行登记、核销。 ⑼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库房。 (10)严格贯彻执行颁布的《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制度,按章办事。 (11)档案室应在每年末对档案的入库、移出、库存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校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2、档案借阅制度 ⑴借阅档案材料者先要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并有义务反馈档案利用效果情况。 ⑵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查阅本校档案,须持合法的有关证明,说明查阅目的和范围后,方给提供查阅和复制。 ⑶借出的档案没有按时归还的,要及时催退,归还时要进行清点和检查,发现损失或缺损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处。 ⑷查阅和借出的档案材料严禁涂改、抽换、折御、折叠、圈点、划线和污损,轻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重者要追究责任。 ⑸港澳台同胞、外国机构或个人要求来涵协助查阅档案的,根据目的和范围,方给提供利用,但同时须报有关校领导。 ⑹档案案卷和资料原则上不对外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⑺复印、摘抄档案材料,应与原件核对无误才予以盖章。 ⑻对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律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情况,须经有关校领导批准。 ⑼查阅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批准查阅目的和范围进行查阅,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阅、摘抄、复印其他档案材料。 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⑴档案鉴定的依据和标准,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的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永久:50年以上;长期:16-50年;短期:15年以下。 ⑵档案鉴定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档案室与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保管期限和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⑶鉴定小组经过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意见,登记建册,报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⑷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地点进行监销,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需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监销情况向领导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a0d116a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