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

时间:2023-04-23 21:02:1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对鞋类制品三包规定的解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之规定,鞋类商品一律实行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换、包退的有效期为:动物皮质(纯皮)鞋类为三个月,其它质地鞋类为一个月。有效期的计算以购买鞋类开具的售后凭证为准,不以您穿着的时间为准。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对于鞋类制品损坏,消费者认为是质量问题,商家认为是穿着不当造成损坏,而达不成共识时,也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具体的实施方式也可以参照我们刚才介绍的方法。

一、“三包”期限:

皮鞋/皮面旅游鞋3个月; 非真皮面料鞋1个月;

以出售皮鞋/皮面旅游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 (一)包退:

1.凡在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2.凡属包换的质量总是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二)包换:

1.凡在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调换同类新鞋; 2.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 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3.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第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三)包修:

1.凡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负责包修:

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6)钉脚不平;7)小跟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 2.凡在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10-15%。 三、“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三包”凭证为本合格证和发票:“三包”期限以发票日期起计:“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口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湖南省鞋业解决消费纠纷暂行规定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及时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销售的商品的质量;

(二)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

(三)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商品性能、规格、材质及使用、维护、保管等注意事项;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生产的产品的质量; (二)明确三包方式;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按三包规定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第五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7日内,如断底、掉跟、断面不能穿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六条 鞋类商品售出15日,因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换货时经营者无同类型、同规格的商品,消费者又不同意换其它类型商品时,按第五条作退货处理。有同类型、同规格商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

换货时,鞋类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货凭证背面加盖印盖,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七条 鞋类商品售出30日内,因质量问题引起鞋帮、鞋底开胶、断线、配件脱落、坏拉链、严重掉漆等可修复的一律免费修理。经营者进行修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返回生产厂家修理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修理期限仍未修复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或退货。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穿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换货、退货时可按购货凭证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时间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换货、退货之日止,不包括修理所占用的时间。

第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鞋类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并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售出的鞋类商品经依法鉴定为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应无条件承担退货责任,不得收取折旧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进行加倍赔偿。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购物凭证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因保管不当遗失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事后得到经营者追认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复印件和三包凭证。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鞋类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由消费者或经营者向法定的产品质量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a101b6bb84ae45c3b358c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