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文公文格式 抬头部门并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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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文公文格式 抬头部门并领导



格式一般有:

标题、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发文单位或签发人、成文年份。 正文为:

如遇特殊情况,应加附注说明,如涉及保密问题,请写明保密级别。 正文中如有括号表示另有附件,正文后附附件。

一、格式 内容要求:

一、必须是真实的,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二、不能用“会议纪要”或“指示批示”等代替。 三、要符合政策规定,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

四、不要在标题中出现错误的称谓或类似的词语,避免造成歧义。

五、文件标题可采用小写字母加“[],但不宜使用“[](如出现了就是)等。

六、不要在文件标题中出现与实际内容无关,而与会议讨论和研究工作有关的内容词,如:《某某会议纪要》《某某意见》等。 七、要做到层次分明,内容准确。

八、注意文从字顺,切忌写错文种和文意。 九、要按照规定的行文。

十、文件内容要与标题相对应,文字要用三号字以上的楷体(小楷体),标题用四号字以上的仿宋(小楷)体。

十一、公文文种名称和编号不能随意更改。

十二、标题中如有发文机关标志要写全称再加标点符号“发文机关”;如无发文机关标志则应将该标识换成“[]”等;如无发文机关则将“[]”或“[]等标识换成其它字体表示。 十三、公文的附件要有相应名称和编号: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草案)的通知》附件3个:一是关于加强档案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馆)对档案业务工作的意见;三是档案法规规章等文件资料汇编等;四是北京市档案馆接收的档案目录;五是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目录(部分)

2.《收文登记办法》附件3个:一是《收文登记簿》原件或复印件;二是国务院部门转来文件和各部门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复件;三是中央档案馆馆藏文件史料汇编目录;四是关于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内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等材料。

3.《收文登记办法》附件4:二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下发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门关于机关文件处理工作方面规定(试行),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对机关文件处理方面若干规定文件汇编。

4.《档案法》附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等文件资料,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院颁布实施或在各省市(自治区)实施的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方面规定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机关文件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等方面规定:1.机关发文要有批准文号,无批准文号不得发文;2.机关发文要有发文字号或发文单位名称,以“文种”结尾;3.机关文种编号一般按“年”来编排,如:《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局关于军队涉密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军令729号)中有关保密工作方面“年”号内容写在文内;4.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所需文件材料,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部门存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附件6:1.《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2.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部门规章汇编等相关规定文件资料。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等八项规定》附件7:1.《关于国家档案局接收涉及国家秘密内容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情况及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汇编》(军令53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附件8: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附9: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保密工作意见的通知》附件10: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附件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附件1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的决定(试行)等。

7.《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证件制度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附件12:5.国务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职能职权清单附件13:6,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局“三定”方案与职责分工(暂行)(试行)附件14:3,国务院机关各部门职权清单。

二、公文种类 1、公文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生产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公文中使用的语言,统称为“公文”

2、文件中公文有两种: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也包括党中央领导人亲自批示后下发的各类文件与讲话。

3、公文有两种: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谈话与指示;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各项方针政策。 4公文有三种形式:1.会议纪要(即行政工作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所做出的决议)2.公告(发布公告)3.批复(批准等文件)

5、发文机关:中央机关或国务院各部委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

6.其他:包括上级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颁发和转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不相隶属单位发布的命令(令)

7.文件有两种:1.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批示的文件;2.党和国家各部门下发文件与讲话。 8.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签发或指示,决定由其有关机构办理的事或者发布法令或规定办法等。 9.其他: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单位发布的重要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发出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等;国家机关部门下发到各相关单位要求执行或处理时所需发出文件与讲话等。

9.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等。

10.其他:即上级机关未下发到各下级机关执行,需要各相关方面研究决定时所需发出文件与讲话等。

11.有关工作报告: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上报工作情况、统计数据的重要文件。 12.总结报告:各级领导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上级决定后所发布的文件与讲话等。

13.工作计划与总结:为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计划,安排一段时间内工作而提出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所需报送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办理时所发出文字材料。

14.请示报告:对一定时期内需解决或办理的问题给出初步意见,同时向上级机关提出请示报告要求或请求指示时所发书面材料(如“请示”“报告”等)

15.会议纪要(召开会议所形成,经上级批准发布而未正式印发给下级机关执行时发出文字材料) 16.其他各类公文(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发文处理事项的外)

三、行文规则

在行文过程中,公文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上级对下级只能用平行机关间的职权关系行文,不能越级行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793f78a0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f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