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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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2.07.26 2002.07.26 黑政办发[2002]38

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02]38 2002726日)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实行独立核算,坚持民主理财,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经管站)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村级账目的记载。财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侵犯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负责人的审核权、审批权,财务收支既要经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又要接受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要逐步加大“村财乡管”工作力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在乡()经管站设置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村级财务,各村不再设专职会计;不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体办公、总账控制、审计监督、经济公开的“四结合”管理办法,即村会计每月定期到乡()经管站集体办公,乡()建立控制总账,对村级发生的


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入账前的审计监督并加盖审计专用章,各村按审计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并向群众公开。乡()经管站设专兼职总会计和总出纳,负责分村记载控制总账和现金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每年由乡镇财政机构统一收取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乡()经管站专户内存储,专项用于村干部及误工人员报酬、村办公费和五保户供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按照规定用途编制预算,报乡()经管站审核批准,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后及时拨付到村。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农业税附加;

()“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 ()机动地等发包及上交收入; ()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土地占用补偿费; ()扶贫救济款; ()上级下拨款;

()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属于本村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无特定支出项目的,应首先用于归还债务,对于高息抬款,高息部分一律取消,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各项资金支出必须遵守勤俭节约、为农民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村级财务计划; ()各项收入与支出;

()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 ()村级债权债务; ()税费减免;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

财务公开以公开板为主要形式,也可采用会议、广播和往来清单等形式进行。公开内容要存档备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cdf8972b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