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手抄报内容 12月4日法制手抄报内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盗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五)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寝室、活动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04ac1c86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