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租地合同书 甲方:(租赁)XXX 乙方:(承租)XXX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东埠茶沟以北,总面积约3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二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租金2000元,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乙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2011年的投资 元。二年重新议价时,如租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的土地。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省、市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a1f2de6f1aff00bed51eb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