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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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合同



甲方:(租赁)祁东县洪桥镇洪丰村四组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 洪丰村四组村民 彭永生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荒地管理和承包地养殖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荒地使用管理

为对荒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荒地允许自主经营。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荒地位于彭永生宅基地东南方,总面积约350平方米(半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20年,从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租赁费为100/年、亩。分两次交清,使用前先交清半,第十年交清全部租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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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荒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森林、房屋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期间遇到国家征收用地所得补偿乙方为受益主体,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

3、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乙方作为受益主体。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村民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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