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经营户零售走私外烟如何定性 作者:湖北省襄樊市烟草专卖局 李伟汉 更新日期:2008年9月1日 -------------------------------------------------------------------------------- 烟草在线专稿 走私卷烟是指没有经过海关(缴纳关税),而是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外国卷烟。 走私卷烟进入国内市场后,必然是经过卷烟经营户进行零售销售,一般来说,卷烟经营户零售走私卷烟的数量都不大。在专卖人员的执法中,对卷烟经营户违法零售少量走私卷烟行为的定性,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在《实施条例》没有颁布和实施前,由于没有对卷烟经营户零售走私烟行为具体的规定和条款,有的专卖人员在执法操作中直接按走私卷烟行为来定性的。 其实,卷烟经营户零售少量走私卷烟的行为与走私卷烟的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两者不应混为一谈。另外,即使是卷烟走私的行为,也必须是按照《专卖法》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由海关做为执法主体,对走私卷烟的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而不是由烟草专卖部门直接进行执法。 1997年《实施条例》颁布后,专卖人员对卷烟经营户零售走私烟行为的定性,主要是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在当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明确规定是只能零售国产卷烟。凡是零售正规渠道进口的外国卷烟的,必须是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一律不得零售外国卷烟,不论零售的外国卷烟是正规渠道进口的外国卷烟还是非法渠道的走私卷烟。 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家局于2004年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放开了卷烟经营户零售外国烟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对卷烟经营户零售少量走私烟行为的定性就变得模糊和困惑了,如何定性在专卖人员中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卷烟经营户零售走私卷烟的行为,只是从违法烟贩处购买少量的走私卷烟进行零售,并没有直接从境外走私烟草专卖品。因此,专卖人员不得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案由,对卷烟经营户的行为进行定性。 二、2004年国家局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也就取消了卷烟经营户零售外国卷烟必须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因此,专卖人员不应以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零售)许可证零售外国卷烟的案由,对卷烟经营户的行为进行定性。 三、自2004年以后,专卖人员在行政许可的操作中,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 范围”,由“国产卷烟”更改为“卷烟”。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这一更改来理解,是放开了外国卷烟零售环节的限制。因此,专卖人员不能将卷烟经营户零售外国卷烟的行为,定性为违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行为。 那么,零售户经营走私外烟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卷烟经营户的进货渠道必须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而卷烟经营户零售少量的走私烟,其进货渠道必然不是正规渠道,而是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走私卷烟的。因此,专卖人员可用《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卷烟经营户少量零售走私烟的行为,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进行定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9d1dc46137ee06eff91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