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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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为规范烟草生产经营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并未对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014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行政处罚权力有关事项的批复》明确指出《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是国务院制订的


现行有效文件。其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各级烟草专卖局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要求。因此,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的行为应按照《批复》的规定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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