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该不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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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该不该奖

从社会良性发展的角度来说,与其去惩罚不当得利者,不如去鼓励拾金不昧者。当习惯成自然,社会道德秩序得以重建甚至新建时,拾金要不要昧的争议自然也就消失了。

【侨报214日中国时评】“拾金不昧”除受到道德褒扬,以后在广州还可能有物质奖励。广州警方正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

规定一面世便争议四起。反对者称,有五千年传统美德、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如今沦落到要靠法律强迫、经济奖励来促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真可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其实,“拾金不昧”自然是值得赞赏的高尚品格,不过,不能苛求人人都是活雷锋,道德也非只能居庙堂之高。人非圣贤,但好的制度、好的环境应该有助于激发人们的向善之心。

经历了彭宇案的纷纷扰扰、感受到小悦悦事件的刺痛,看惯了身边众多的利字当头,越来越多的人为社会道德的沦丧而忧心。与其徒发感慨、坐而论道,不如用拿出实际行动。从这一角度说,广州的规定可谓迈出勇敢尝试的第一步。

中国人的老祖宗就很注意制度对行善的影响,孔子曾做出了榜样。当时,鲁国规定,在外国见到鲁国人沦落为奴,赎回他们就可从国家获得补偿和奖励。子贡这样做了却不领奖,于是孔子批评他,一旦开了不领取补偿的先例,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遭难同胞了。孔子的道德观一点都不高高在上,而是很现实:道德不仅不应该成为高尚者的负担,反而应该让高尚者能够获得好处。


中国现有的法律中有“不当得利”的规定,捡到东西不还就是违法。但这一规定只是强调了“义务”,广州的规定给拾金不昧者以“权力”保证,是权力义务对等的表现,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难题。

奖励拾金不昧在外国早有先例。德国民法典就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3%5%的报酬;日本也规定,拾得人可获失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

从社会良性发展的角度来说,与其去惩罚不当得利者,不如去鼓励拾金不昧者。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政府或社会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来给予奖励制度化、常态化保证。资金即可来自于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失主自愿的不定金额捐赠。

当习惯成自然,社会道德秩序得以重建甚至新建时,拾金要不要昧的争议自然也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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