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内部审计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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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全局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抽调本单位熟悉财会工作的人员组成内审组进行审计。内审采取自查和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 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账薄设置是否健全合规,凭证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

(三)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应缴预算收入及其它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拨付资金是否有人为延误现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拨款或截留挪用行为.

(四)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是否执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五)财务执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流失现象发生。

第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责令相关科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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