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届体育大会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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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届体育大会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处罚规定

根据浙江省第二届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处罚规定如下:

一、凡参加浙江省第二届体育大会的运动员有违反参赛资格规定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如下处分:

(一)取消该运动员或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集体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在全省体育系统通报批评;

(二)取消该运动员所在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每查实一例,扣罚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1枚,团体总分9分,并在该运动员所属县(市、区)团体总分中扣罚9分。

二、对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等严重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如下处分:

(一)取消该运动员或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集体项目)的比赛资格;

(二)扣罚该运动员所在代表团金牌2枚,团体总分18分,并在该运动员所属县(市、区)团体总分中扣罚18分;

(三)若一个代表团在一个参赛大项中,被查实两名以上(包括两名)运动员存在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该大项比赛的所有运动员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成绩。

三、浙江省第二届体育大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运动


员资格审查,受理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有关举报,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运动员资格的裁定为最终总裁定。

四、参加比赛的所有运动员名单及其代表资格在浙江省全民体育竞赛管理系统中公布。公布之日起30天内,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各项举报。对运动员冒名顶替行为的检举、举报,不受此时间限制,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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