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拒不缴纳物业费的法律后果。 ■支付违约金《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业主违约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加收违约金。把拖欠物业费增加的罚款叫作“滞纳金”是不妥当的,但如果合同里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加收。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缴纳违约金的业主如果对违约金的金额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可强制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此有进一步的说明。因此,如果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后,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物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可能被司法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列入失信名单物业费案件数额一般都不大,但时间跨度久,很多几千元标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为数额不大,当事人往往置之不理,当起了“老赖”,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对于此种行为,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不交物业费最大受害者是业主本身业主长年欠缴物业费,原因多是对物业管理不满意,或者契约意识淡薄。破解物业费难题,还需进一步厘清责权利关系,强化双方的契约意识。明确业主与物业的利益共存关系。许多业主因不满物业而拒缴,殊不知,最大的受害者却是自己。物业服务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70%以上,当物业费不足以支撑企业运作时,物业公司一般会压缩人工成本,减少服务人员数量或启用低成本的中老年人。这对物业公司而言,是运转困难,对业主而言,是服务质量的下降。而业主还有另一个更大的损失,即房产价值的缩水。房屋作为不动产,可保价增值,而小区环境、物业服务也是房屋价格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部分业主长期欠缴,物业必然降低服务标准,进而影响房产价值。业主应以合理方式行使权力,拒绝跟风拒交。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约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表达诉求,也可以取证起诉物业公司,而不是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否则容易造成“收费率低、服务差——服务差、业主不愿缴费——收费率更低、服务更差”的恶性循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336d862b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