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 法理学 试卷类别 A 适 用 时 间 2006年1月 适用专业、年级、班 政法2005级①②④⑤班 法理学试题A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一、 填空题(每空1分,1×36=36分) 1、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2、英国法学家沃克将法学分为两大部类(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七个分支学科: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超国家法学、国内法学、法学附属学科。 3、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许多法律思想,诸如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权力分立制衡论和法律平等论,对于推翻封建制度,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起到重大作用,并且成为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及《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为近代的法治的确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4、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由哲学方法、历史方法、分析方法、比较方法、社会学方法、综合方法以及法学其他专有方法结合而成的。 5、依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6、根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分为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 7、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的发展过程。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 8、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出现,三大例证: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 9、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0年的《王位继承法》,英国开创了不成文宪法制。 10、《法国民法典》以精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合同自由和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等。 11、19世纪末,作为英国宪法宗师的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Rule of Law)的概念,并把排除专断、法律平等和法律至上宣布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12、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就是法律最高,就是宪法至上,就是人民主权至上。 13、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14、1474年,在商品经济和世俗法律较发达的威尔斯城市国家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15、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的刑鼎,其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1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和诉讼程序法。 17、狭义的法律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8、我国主要有四种免责形式: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19、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二、 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3×8=24分) 1、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法律要素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分类。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2、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3、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 法理学 试卷类别 A 适 用 时 间 2006年1月 适用专业、年级、班 政法2005级①②④⑤班 4、法律文化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法律机构以及法律裁决的制作者,诸如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司法程序的各种知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和期望的总和。 5、法的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分类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 6、法律编纂,是指国际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的法律或者法典。 7、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8、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三、 简答题(每小题4分,4×5=20分)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①、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③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法律与秩序的关系。 (1)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①追求秩序是基础性的法律价值,无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秩序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就没有法律,就不是法律。②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价值存在,其他价值是无法实现的。③追求秩序,对抗无序,对抗无政府状态,反对专制,反对集权,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使命。④法律是人们对抗无序,反对专制,反对极权最主要的基础和方式。 (2) 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①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法律的基本功能。②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社会权力的运作得以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③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自由,使人们的权利义务真正落实。④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机制,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的运作。⑤建立和维护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社会和平、发展和进步。 3、法的局限性有哪些? 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它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3)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作为社会控制方式,作为人们行为准则,法律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互助共生,与其他社会准则、规范一起,促进了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缺乏根基,是为无根之浮薸;没有道德,法律成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具体地说,这种基础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它往往成为解决法律诸问题的素材仓库。②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 法律的价值尺度。③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法律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④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2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 法理学 试卷类别 A 适 用 时 间 2006年1月 适用专业、年级、班 政法2005级①②④⑤班 (2)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道德流于空疏,无从落实。这主要体现在: ①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了道德规范。②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③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改造和提高人性的强大力量。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根支柱,是人类社会及其活动的不可缺少的永恒质素,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律与道德并举并重,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 只有法律与道德的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错落有致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成为人类生存和文明的基石。 5、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西方司法独立原则包括(1)司法权独立,即三权相互分割,彼此制衡,司法机关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与其他组织系统相分离;(2)审判独立,即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3)司法人员独立,法律对法官地位,特设保障条款;例如法官高薪养廉制,法官终身任职制。其核心是审判独立。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10×2=20分) 1、试述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自由是法律的自由,是法律方式的自由,是法律意义下的自由,是受法律限制、束缚的自由,是通过法律实现的自由。因此,人的自由与法律具有内在关联性,法律既是自由的一种保护、实现手段,也是自由的一种限制、约束工具。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的根据,主要有四个理论、学说:(1)伤害原则(密尔原则):仅当为了防止和控制一个人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是合理的。伤害原则的核心是防止一个对其他人的伤害、侵犯。(2)父爱主义原则(亲缘主义原则):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并不是自由的行为,所以,当一个人的行为会严重伤害自己,或其行为将使自己丧失重大的利益时,限制他的自由是合理的。其核心是禁止自我伤害。(3)立法伦理主义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该原则主张强制实施道德,法律应当禁止违反道德的行为,可以而且应当禁止不道德的行为。其核心是道德法律化。(4)冒犯原则: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却冒犯别人的行为。冒犯行为是指那些明知可能被人看到并会使人极度恐惧、极度羞耻、极度激怒的,或公然的淫荡和放肆行为,最为典型的是出版、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行为等等。其核心是强调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和社会风尚的神圣性。 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是奠定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一般认为,法律对自由的合理限制原则主要有:(1)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2)法律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3)法律为了行为人自身利益而限制自由;(4)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总之,法律限制自由不是任意的随便的,而是有其自身的界限和原则。否则,就是不合理的限制,就是对自由的干涉。 2、如何理解法治和依法治国? 通俗地说,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就是依法而治,就是所有的人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原则。在当代中国,法治又被称作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的主要轮廓:(1)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社会活动方式;(3)法治是一种理想的法律秩序、法治秩序;(4)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5)法治代表一种价值取向;(6)法治是一种法律信仰。 法治的主要原则:法律主导性原则;法律至上性原则;法律的理性原则;人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合宪性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国家责任原则;罪行法定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f79a6365a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