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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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一.填空 1法学是一切以 法律现象 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的一次性调整 3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范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4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混一到分化的过程 5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6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7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价值 8对违法、犯法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中的保护价值 9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对法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10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对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单项选择 1法律调整是一种B)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 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B )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3法的实施有D)作保证 A习惯力量对比B法律传统C社会舆论D国家强制力 4、法反映的是C)的意志 A团体B人民C统治阶级D社会全体 5 法的第三层本质是D) A法所体现的同志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同志阶级的意志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6法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 B ) 意志A社会B共同C集体D个别 7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 B) A二者是一致的B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才是法C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意志才是法D法是国家意志的政治 8大陆法系是 A)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B英国法C罗马法D英国 9 英美法系是以 D)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教会法B罗马法C日耳曼法D英国 10在侵略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 A)代替 A无过错责任B严格责任C相对责任D过失 三多项选择 1法与习惯具有以下共同点AB) A都是社会规范B都是上层建筑C都有阶级性 2从法的起源看法BCD) A是从来就有的B不存在于原始社会C是阶级社会的产物D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 3法的第一层本质包含以下几个内容BCD) A法是一种意志B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C法律是法的载体D法是国家意志 4法具有ABCD) 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物质制约性 5 保证法的实施的手段A?) A国家强制力B道德规范C思想原则D文化修养 6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 AD )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AD ) A二者是内在统一的B二者截然对立C法律规范执行二者中的一个D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8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ABCD) A法律制度的性能B一定主体对法律制度的需要C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D法律制度对主体的满足程度 9 法的价值的特性有BD) A社会性B客观性C主观性D主体性 10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BCD) A资本主义法系B大陆法系C英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 四 、名词解释 1、 法学体系 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 2法理学 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 3、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4、 4法的价值 ,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成员 张小红 丁友山 刘玉堂 王福君 张祖伟 杨丽 陆娟 孙小燕 小组长 张小红 讨论人员 张小红 丁友山 刘玉堂 王福君 张祖伟 杨丽 陆娟 孙小燕 讨论时间 2011年10月9日下午 (教学楼301教室) 讨论主持人 杨丽 自我发言提纲 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 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三)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发言摘要 张小红发言摘要: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习惯和习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丁友山 刘玉堂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映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的。 张祖伟、孙小燕言摘要: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所谓“制定”,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体现这种行为规则。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道德、习惯、宗教、礼仪等),国家以一定形式对其加以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通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的实施都需要某种力量作保证。但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为了法的实施,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迫使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守。在任何国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但是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途径。陆娟发言摘要赞同几位同学的发言。 法理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 一国两制 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2、 法律调整 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3、 法制 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通常有两种意思一种认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种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律制度既可以指某国某地区法律、法规的总和一是指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4、 法治 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国家的原则,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5、 民主 民主的含义则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指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有事物的国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种与个别人专制独裁统治不同的,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多数人的统治"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多数人。教材上讲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制度 6、 法律意识 是社会意志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7、 法律文化 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二、问答题 1一国两制的含义 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一国两制实行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而港、澳、台保持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变,而且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看,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但是一国两制条件下,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我国现阶段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相互排斥对抗性的关系,而是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一国两制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也不会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3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区别: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4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道德与法律的的区别: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5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 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6如何培养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要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主要应在端正普法指导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加强法律防范意识,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从源头抓好普法工作,舆论宣传工作等六方面下功夫。 作业3 第三编 法的创制 第四编 法的实现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创制 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法的体系 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 4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法的渊源(形式渊源) 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6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7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8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9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监督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问答题 1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3)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2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1)法律案的提出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关键性的阶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3.法律案的通过(3)通过法律案,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4)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1)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规范使用的条件的部分。(2)处理: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3)制裁: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规范。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3.民法(民商);(4)刑法;(5)经济法与环境法;(6)诉讼法;(7)军事法;等等。这是对法律的一种分类,分类标准是法律的具体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 5、 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1)宪法 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2)法律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一是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6、 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有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作业4 学习心得 通过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使我开始初步接触系统的法学知识,了解了许多法学基础知识,并为以后系统全面地深入学习法学专业课程奠定了基础。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对“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制的关系”的认识。 民主和法制是既平实又抽象的两个概念,我们几近耳熟能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无处不现。多少年来,为了民主和法制,多少人为之奋斗。然而,在生活中许多人对此却有所偏颇,要么认为想要怎么就怎么样,几近无法无天,要么是独裁统治,人们无任何自由与权利。这两种现象都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割裂开来了。通过《法理学》课程的学习,我懂得了,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相应地,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同时也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当然社会主义法制是轨道,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下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可见,任何割裂两者都是错误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0e8d9019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