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补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补考工作,加强考试、阅卷等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的双休日进行,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报名,未报名的学生视为放弃补考不予安排。 第三条 补考时间及地点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并书面通知各系部。 第四条 补考监考教师由教务处从各系部抽调。被抽调的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半小时到教务处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考场按照监考记录上学生名单发放试卷。 第五条 监考教师要集中存放学生已带进考场的书本、笔记本、草纸、书包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试卷。严格掌握考试时间,按时收发卷,不得私自延长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试违规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注意保存证据后令其退出考场,在监考记录上做好详细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证据连同学生考卷交到教务处。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填好监考记录, 送交教务处或到指定地点封装试卷。 第八条 阅卷、评分工作参见《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 第九条 卷面成绩作为学生的补考成绩。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947e693a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