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4年3月借给乙 20000元,2005年乙还给甲10000元,尚欠的10000元至今经过多次催要未还。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 现甲意欲立案起诉乙,请问: 1、这八年半的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2、法院可支持几倍? 3、是否需要缴纳利息税?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两笔相加,总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单利计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应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银行调整的的利率计算,第一笔仍为531元利息,第二笔则要分段计息。这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 =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为复利计息,9笔利息相加后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笔的531,总利息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利率,该利率可以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持,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利息税,一般民间借贷不缴纳利息税,只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才缴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已经取消了利息税。 解决合同纠纷有这么一句话:“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俗定”,意思就是说:如果合同(协议)中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办;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的办;如果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就按民间习俗办。 你们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时间和利率(特别是利率),但法律中有规定,比如2004年3月央行发布的银行贷款一年期利率是5.31%等。按法律规定,法院支持同期、同档次利息的诉求,没有倍数。 至于银行支持哪种结息方式,诉求者可提出:“银行利率调整了多次,利息要分段计算”(分段计算时就会复利计算),这是合情合理的,银行一般会采纳。 仅供你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0d3518105087632311212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