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领导 第一节 行政领导及其职务升降与任免 一、行政领导职务序列 依法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者个人,共有10个领导职务等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职务: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省部级正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部长、委员会主任):三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副部长、委员会副主任等):四到五级。 (5)厅、司级正职(厅长、局长、州长、专员、地级市市长、直辖市的区政府区长,国务院各部委的司长等):五至七级。 (6)厅、司级副职(副厅长、副局长、副州长、副专员、地级市副市长、直辖市区政府副区长,国务院各部委的副司长等):六至八级。 (7)县、处级正职(县长、自治县县长、自治旗旗长、地级市的区政府区长,直辖市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中的处长等):七至十级。 (8)县、处级副职(副县长、自治县副县长、自治旗副旗长、地级市的区政府副区长,直辖市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国务院和省级政府部门中的副处长等)八至十一级。 (9)乡、科级正职(乡长、镇长,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科长):九至十二级。 (10)乡、科级副职(副乡长、副镇长,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副科长等):九至十三级。 二、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 (一)选任制 (二)委任制 (三)考任制 (四)聘任制 第五章 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与协调 一、行政决策的类型 (1)从决策主体的层级上划分,行政决策可以划分为国家决策和地方决策。其中,地方决策一定要贯彻国家决策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充分发挥。 (2)根据决策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行政决策可以分为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 (3)从行政决策的内容上分,可把行政决策分为社会管理决策和机关管理决策。 (4)从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可以分为程序化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5b2d2ded630b1c59eeb5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