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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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名称及职数管理,杜绝滥设职位和超职数配备科级干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科级领导职务名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1、市委、市政府正处级的部、办、委、局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 3、市政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检察院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法院为庭长、副庭长,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公安局、司法局机关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政法机关中其他副科级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科长;正科级所、大队、中心领导职务名称分别为所长、副所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主任、副主任,教导员、副教导员;副科级所、大队为所长、大队长、教导员。

公安局直属支队领导职务名称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交警支队为纪委书记)分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

4、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 5、民主党派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长、副部长。 6、群团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部长、副部长。, 7、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名称,“中心”“室”“办”“处”“文化宫”为主任、副主任;“校”为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院”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所”为所长、副所长;“馆”为馆长、副馆长;“站”为站长、副站长;“幼儿园”为园长、副园长;“剧团”为团长、副团长,书记、副书记;“局”为局长、副局长;“支队”为支队长、副支队长,政委、副政委;“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 8、各正处级单位党组织的机关党委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 (二)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

1、党委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常委秘书,纪委常委;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2、政府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政府常务秘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3、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的办公室及各委员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委员(专职) 4、群团机构的领导职务名称:总工会、科协、文联为主席、副主席;共青团为书记、副书记;妇联为主任、副主任;残联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工商联为会长、副会长;总工会经审会和女工委主任。设有党组或党委的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名称为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

5、公安局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副局长,政委、副政委,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直属大队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中心派出所为所长、教导员。

6、检察院领导职务名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7、法院领导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中心法庭为庭长。

8、乡镇领导职务名称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镇)长、副乡(镇)长。

9、街道办事处领导职务名称为工委书记、副书记、工委委员,主任、副主任。 10、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三)开发区(工业园)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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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部长、副部长。

2、副处级开发区(工业园)管理会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名称为局长、主任。

3、正科级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的领导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 4、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县(市、区)相关机构的称谓。 5、事业机构领导职务名称参照市直单位的称谓。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

科级非领导职务名称一般称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职务系列及其职务名称从其规定。

三、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及原则

(一)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县(市、区)直属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1正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原则上不新配总工程师等“三总师”职数;设立党组的单位其党组成员总数不超过5名。

(二)市直处级以上单位的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3人以下(含3人)科室配1正1副,也可以只设1名正职;4至7人(含7人)科室配1正2副;7人以上或加挂了牌子的科室可多配1名副职。 (三)政法机关基层队、所和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支持类以外的科级独立事业机构,其科级领导职数可按规定进行行政职务和政治职务分设,但总数不超过5名。

(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级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只配1名;一般不设专职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单独设置了监察室主任的,纪检组(纪委)副组长(副书记)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五)副处级以上机构中,按章程设置的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构负责人职务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原则上由同职级的领导职务人员兼任;确因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的,应根据本系统工会会员数、共青团团员数、妇女人数和有关章程规定配备,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 市直行业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的副职等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限配1名,职数在机关“三定”核定的总职数内调配。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挂牌子)的科级机构,机构不能分设,职数只能配1名正职。 (七)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比例配备。

(八)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兼任主任科员的,其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纳入所在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统计。

四、管理和监督

(一)组织部门负责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

(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单位的机构级别、职能职责、编制数量及内设机构数量核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数。

(三)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机关、法院机关、**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四)人事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负责政府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位设置和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并对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实行审批及任免备案(见附表)

(五)确定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务序列,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程序和规范的职务名称进行。

(六)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科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名称和职数的监督管理,对违规配备干部的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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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则

(一)以上规定,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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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b82175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