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诉法64条规定注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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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刑诉法64条规定注释是什么?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刑事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第64条,比如某某某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4被判处xxx,并处罚金xxx元。但很多人可能都不太清楚刑事诉讼法是什么,第64条又有什么规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刑诉法64条。

▲一、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条文注释

对犯罪物品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

(2)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损坏或者已经不存在的,应当折价退赔。

(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所谓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以及淫秽物品等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他本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

(4)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即由最后结案的单位统一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相信你已经大致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第64条有什么规定了。小编在此也奉劝大家,要遵纪守法,不要触及法律的红线。如果你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是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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