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业务保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卡业务保密工作,保障我行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银行卡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卡业务保密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银行内部系统对银行卡的技术安全保障和银行内控制度对银行卡客户信息保密的措施;另一方面是银行客户对卡片和卡密码等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我行各网点及部室的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银行卡业务保密职责。 第四条 银行卡业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科技信息部应按照《★★银行系统开发测试过程安全管理办法》、《★★银行生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银行卡业务开发、测试、生产运行等过程中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对密钥进行双人保管。 - 1 - 第六条 各网点及部室应切实履行客户信息保密工作职责,积极防范客户信息泄漏风险。加强柜面客户信息和柜面操作合规管理。对客(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必须查验客户身份,严禁利用熟人关系违规查询客(账)户信息;对有权机构查询客(账)户信息,必须审核有权查询人相关证件后,方可向有权机关提供客(账)户信息。 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记录、保存、复印银行卡业务相关客户信息;非公务不得将存储银行卡业务相关客户信息的各类移动介质带离办公场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行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我行银行卡业务相关客户信息;不得留存客户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第七条 制卡文件从生产环境导出使用时,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及安全预处理,防止敏感信息泄密。 导出的信息须专人使用专用存储设备保管,专网专线传递,保障制卡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 我行客户应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卡片、密码及自身相关信息,以免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九条 我行各网点及部室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不得泄露商户信息,特约商户档案由专人按规定统一保管。 第十条 对外开展业务合作时,相关合作合同应包含保密协议或条款,明确合作方银行卡业务保密义务。 需要向合作方提供保密信息的,应呈报总行相关部门批 - 2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1a6e573bd64783e09122b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