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乙方提出的自谋职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信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据乙方签署自谋职业申请表,甲方经审核,确认乙方符合申请自谋职业的条件。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的档案依照国家规定转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法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万 元,不再对乙方负有其他安置义务;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本协议以外的其他要求。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规定给乙方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乙方凭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 3、乙方自谋职业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继续保持和 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 4、乙方在两年内被单位录用,请安置部门办理手续的,要 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甲方,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5、乙方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转让、转借他人,证件丢失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公告作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的签订以现行法律、政策为依据,遇法律、政策变更时,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证处各存一份,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2a4309b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