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和幸福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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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和幸福关系的思考

【摘要】自进入“十二五”时期以来,中共广东省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起点,把握新形势,提出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因此,准确理解什么是幸福、怎样才能幸福,对指导全省各项工作的合理有序展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从思考道德和幸福的关系着手探讨幸福。 【关键词】道德,幸福,德福一致

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思想家们围绕什么是幸福、如何理解幸福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观点,大致可以划分为德性主义幸福论和快乐主义幸福论两种基本类型。德性主义幸福论表现出重视精神幸福的倾向,认为幸福在于拥有德性,精神高尚对于人的真正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儒家学派为代表。而以伊壁鸠鲁、密尔、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快乐主义幸福论者则认为,幸福在于快乐,“快乐就是幸福”是其核心命题,在总体上表现出人的感性快乐、重视人的自然欲望的满足的倾向。但是有一点得到了大家的公认,即幸福是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一种愉悦状态。

道德是获得和享有幸福的前提。道德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特殊调节方式,体现着社会的总的价值取向。在形式上,幸福体现为人的一种愉悦的心理体验,但在内容上,幸福源于人的重要而合理的需要通过正当途径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所谓“正当的途径”是指获得幸福的手段必须具有道德意义,即幸福要以道德为必要前提。一般说来,与社会的取向一致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幸福,但与社会的取向不一致则肯定很难获得幸福。符合社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的追求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赞赏,甚至支持、扶植,因而更容易达到目的。相反,与社会价值取向不符,甚至背离社会价值体系的,则会遭到社会的排斥,难以达到目的。正如孔子所说,“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因此,个人追求幸福必须以不伤害他人为前提,否则,就扯断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关系的链条,最终,人们都将无法实现幸福的目标。

虽然若想获得幸福,必须遵循道德规范,具备道德品性,但是不能说“越是遵守道德规范,越是有德性,就越幸福”或者“德性的完善程度与幸福的程度成正比”,因为道德与幸福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个人的幸福程度也难以用德性的完善程度来衡量。一个饥饿却并不拥有十分完善道德的人得到了果腹的食物,我们可以说他是幸福的,一个德行高尚却身患重病的人也可能是抑郁寡欢的,我们难以比较二者何者更幸福,也难以得出“越是遵守道德规范,越是有德性,就越幸福”或“越是遵守道德规范,越是有德性,就越幸福”的结论。幸


福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目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目标。在人们所理解的“好的生活”“幸福的生活”中,道德是一个重要的维度。另一方面,“好”是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上的善,而且包括了其他领域的价值,比如身体、智能等。对于人的幸福而言,德性虽然具有重要价值,但它没有确保人类必然幸福的全部义务,也不可能完全具有这样的职能。此外,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性力量。如果过于强调传统道德对整体利益的追求,就会忽视甚至否认个体利益,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发展缺乏原动力。幸福可大可小,有些人认为,只要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就是幸福;也有人认为,社会安定,百姓居家乐业才是幸福。因此,笔者认为,一些思想大家,如苏格拉底“幸福的人之所以幸福,就在于他们拥有善”的观点,把道德等同于幸福,把幸福虚无化了,成了看不见、摸不着的难以的得到的东西。

道德与幸福的不一致性说明道德并不是幸福的充分条件,但是道德与幸福也应该具有一致性。道德,只有在促进人类幸福之时才具有存在的意义,离开了幸福,道德就是抽象的概念、符号;幸福,只有得到道德的引导才有可能实现,离开了道德的制约,幸福不仅是片面的,更是难以全面实现的。作为品性或德性,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激励道德主体不断完善自身,达到理想境界,因而具有激励功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追求的幸福,应该是最大限度地创造我们自己的根本利益,并尽可能实现他人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 江畅,关于道德与幸福问题的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1999,263105-109 2 柴素芳,道德:通往幸福的阶梯【N,中国教育报,2011-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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