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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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作者:赵天武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

摘要:法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不同的法学流派争论不休的话题。法与道德这两种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对这一问题最具代表性的两种观点分别属于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无论是对这一问题持何种态度、何种观点,人们的目的是殊途同归的,即期望法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所应有的作用。本文将从历史到现实,剖析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为法律在当下社会生活中更好的实施、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法与道德;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从历史到现实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41-01 作者简介:赵天武(1993-),男,安徽宿州人,安徽大学法学法学专业。 一、引言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特别是法哲学的一个重大问题。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谈到这一点时把他形象地比喻为法哲学的好望角,是一个既不能回避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 有的人认为道德就是法律;有的人认为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应当是符合道德的;也有的人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完全截然相反的两种事物;还有的人认为,法律和道德既是性质不同又是相辅相成的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两种规范。对于这一问题,从来也不可能有定论或者统一认识。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从历史到现实 (一)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

任何法学流派都绕不开法与道德的主题,无论其持何种态度。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亦称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在西方历史上占据着独特的地位,也是历史极其悠久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的实质在于,法来源于人们的正义观念、理性精神等,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的规范,其根基是道德。可以说,自然法学是道德法学,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获得了正当性基础,才能够为人们所承认并严格遵守。违反道德的法律由于其失去了正当性基础,就不能被人们承认和遵守,即恶法非法。而法律实证主义即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一旦被制定,就应当被人们严格遵守,只要违反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就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甚至是制裁、惩罚,而不论法是否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即恶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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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道德的历史争鸣

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的争论反映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它也成为困扰西方法学的一大难题。其实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有关法治的观点: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自然法学派也是始终坚持这种恶法非法的观念。西方历史的一个经典案例纽伦堡大审,探讨对于二战后战犯如何审判的问题。

纽伦堡大审判的一大焦点在于,对纳粹分子的犯罪指控的合法性基础何在?这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有被告辩称,根据纳粹德国的实在法律,他们实施的残酷的不人道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符合德国的有关军事、战争法律的,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其次,对于他们的犯罪罪行的指控是无法可依的,比如反人道罪就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是为了审判他们所创制的。被告提出的理由困扰了审判人员,因为根据实在法,确实无法、无理由惩治这些罪行深重的战犯。而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又是罪孽深重、惨无人道的,绝不可能不惩治他们。审判人员最终判定摒弃了纳粹德国的法律,认为这些法律是违反人类基本道德正义的恶法,失去了正当性基础,不应当被承认也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他们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这些被起诉的纳粹分子虽然没有犯法律所规定的各类罪,但他们违反了人类根本的道德正义,理应受到严厉的惩处。基于此,这些纳粹分子被判有罪。 (三)法与道德的现实争鸣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经常纠缠在一起,甚至出现某种冲突。近年来,关于法律与道德纠缠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关于跌倒的老人路人扶不扶的问题。扶,是基于道德,却可能因此承担不明的法律责任;不扶,路人绝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却不符合公共道德的要求。扶不扶,引发了中国人的极大争论,甚至出现了对于法律公正性的怀疑。其中广受争议的一个案例就是众所周知的南京彭宇案

在这个案件中,彭宇基于道德而去扶起跌倒的老人,却因此承担了不明的法律责任,令很多人愤慨不已,也使他们对于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怀疑。而法院既然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就不应当让彭宇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却给予了彭宇否定性评价,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很多人因此表示以后将不扶跌倒的老人,这一法律的裁判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社会公共道德再次受到冲击。对于这些像彭宇一样的积极履行道德义务的人,法律应当予以肯定性的评价,并且采取奖励性措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履行道德义务。如此,法律和道德才能相辅相成,互助互益,共同发展。 三、结语

笔者认为,法与道德仍是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尽管法与道德之间在产生方式、反映的意志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和强制力上都是不同的,但二者也存在着不可否认的联系。它们作为社会规范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共同调整着社会关系。有的社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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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以道德为主、以法律为辅,有的社会强调以法律为主、以道德为辅,但在共同使用二者方面概莫能外。在人类生活中,法与道德这两种社会规范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在某种程度上互相交织,共同促进了人类生活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严存生.法与道德关系模式的历史反思[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5):36-46.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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