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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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安全保密,促进使用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协议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管理部门”为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用户”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使用单位;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为通过业务系统获取的各项不动产登记数据。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不动产登记数据。未经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

四、不动产登记数据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












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数据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仅可以使用不动产登记数据,但不得开发生产形成产品。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通过业务系统平台获取的所有不动产登记数据,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用户方存档备查。



用户方(公章): 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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