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网络犯罪的侦查模式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真正进入信息社会和曾经“理想化”地球村时代,与此同时计算机犯罪随之而生,并且随着计算机的更新换代,计算机犯罪技术也是水涨船高,而传统的侦查模式也已经遭到了挑战,因此我们要改变网络时代的犯罪侦查模式以应对出现的新情况。 关键词:网络犯罪 侦查模式 一:传统的侦查模式在网络时代遭到挑战 在信息化社会里,网络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各类犯罪案件中,包括经济诈骗、恐吓骚扰,敲诈勒索、贩卖毒品、行贿受贿、信用盗窃等,网络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鉴于网络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打击此类案件已经成为刑事侦查部门的重要职责。而网络是个虚拟的公开世界,大家并不会在上面公开自己的真实信息,使得网络犯罪与传统的犯罪形式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的侦破工作作出全盘规划,在长期实践中,侦查机关形成了两种针对传统犯罪的侦查模式:一是“从事到人”开展侦查,二是“从人到事”开展侦查。第一种是对于侦查机关只知道犯罪案件发生而不知道谁是作案人的犯罪案件,所以侦查从已知的犯罪事实入手,通过对事的侦查揭露与证实作案人;第二种是对受案时已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侦查,侦查工作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活动与社会关系开始的,通过查证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进而认定或否定其犯罪。由此标准来看,网络犯罪应该属于第一种模式。侦查人员接到群众的报案,然后开展调查,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最终揭露和证实作案人。然而,从侦查途径方面作微观考察,网络犯罪的侦查模式同传统案件实际上有着重大不同。 对于传统犯罪而言,我们要在侦查实践中掌握“七何”: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何方法、何人。“从事到人”开展侦查的具体途径都是以“何事”为起点,以“何人”为终点, 以已知的其他案件要素为中间媒介展开的,进而形成了“何事——何时——何人”、“何事——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何人”、“何事——何物——何人”以及“何事——何情——何人”等五种带有摸排特点的、具体的侦查思路。这是传统案件“从事到人”模式的应有之义。 但是在网络犯罪中,这种侦查思路无法直接适用。例如,在一起网络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则很难以“案发现场”或“案发时间”为中介来查找和审查嫌疑人。无数侦查实例表明,网络犯罪的“案发现场”或“案发时间”要素同作案人之间的联系太遥远,不能起到连接已知案件事实与未知事实的作用。这都是因为网络犯罪主要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空间,而作案人处于现实的物理空间中。如果要解决这种问题就要跨越两大空间,完成数字化空间和物理空间的转化。因此,网络犯罪的侦查必须另外寻求思路与模式。 二、适用于网络犯罪侦查的新模式 在新时代网络犯罪有许多的共同点:犯罪手段具有很高的技术性、智能型和专业性;犯罪范围具有广域性和跨国性;犯罪过程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犯罪人员具有匿名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人员低龄化;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侦破、审判网络犯罪具有极大难度。这些网络犯罪的共同点为如何有效侦查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网络犯罪的方法多种多样,近几年来,网络攻击的数量逐年大幅度递增,其中几种常用的攻击方法有:口令攻击、扫描、网络监听、特洛伊木马、IP欺骗技术、电子邮件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缓冲区溢出、Web欺骗技术、计算机病毒。由此可以看出,在网络犯罪中有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就是计算机,它在网络犯罪中实际上起到了“帮凶”或“代理人”的角色,它虽然不是传统刑法学或犯罪学意义上的行为主体,但却实质上起到了协助犯罪的作用。 这就表明,大凡网络犯罪都至少经历过两个形成阶段:一是作案人操作计算机,敲打键盘等向外发出犯罪指令;二是有关犯罪指令以数字形式发出、传递与被执行。前者使得计算机实现了向作案“帮凶”或“代理人”的转变,后者使犯罪得以实现,这是网络犯罪的演变顺序;前者是在物理空间完成的,后者则处在虚拟空间。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要首先找到作案的计算机,然后找到操作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即遵循“事——机——人”的模式。 这种新的侦查模式也相应地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事到机”阶段,侦查人员要追根溯源定位到作案的计算机;二是“从机到人”阶段,侦查人员要对操作计算机的作案人进行同一认定。这两个侦查阶段有着重大的不同:(1)“从事到机”阶段是虚拟空间的侦查,而“从机到人”阶段则是物理空间的侦查;(2)前一阶段的任务是查找虚拟空间的“元凶”,后一阶段的任务则是认定物理世界的元凶;(3)前一阶段的依据是电子形式的痕迹物证(如比特流、电子指令、密码、IP地址、电子文件等),后一阶段的依据则是各种传统形式的证据;(4)前一阶段的侦查措施是各种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滤网、数据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后一阶段的侦查措施则是传统的取证手段,如讯问、询问、辨认、实地勘验、物理搜查等。如果说前一阶段的侦查是带有高科技性的,必须由网络警察或聘请的计算机专家等人员完成,那么后一阶段的侦查实际上仍属于典型的传统侦查,带有排查法的特点。 在这种新的侦查模式中,,既有传统侦查的影子,又有现代侦查的色彩。而这之中的两个阶段即“从事到机”与“从机到人”两个阶段都是不能忽视的,若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阶段都会导致侦查工作的失败。具体来说,在“从事到机”阶段,如果侦查人员找到的不是作案人直接操纵的计算机,而是“傀儡机”,就不可能破案;同样,在“从机到人”阶段,如果侦查人员无法确定案发时操纵该计算机的人,也不能侦查终结。总之,新时代网络犯罪的侦查模式是“事——机——人”的模式。 三、新时代网络犯罪的侦查模式也可用于传统犯罪的侦查,以及早破案 相比“从事到人”模式而言,“事——机——人”模式的突出优点在于有效地将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联系起来。它不仅揭示了虚拟空间中作案计算机“受雇”犯罪的真相,而且揭示了物理空间中作案人“指示”计算机犯罪的真相。准确地讲,不仅网络犯罪适用这种新侦查模式,任何横跨两大空间的传统犯罪亦可适用这种侦查模式。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状况表明,虚拟空间不仅是指国际互联网空间。只要使用现代通信技术,就可能构成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如手机信号空间、电话网空间、电报网空间以及计算机局域网空间等。某些传统犯罪的主要罪行可能发生在物理空间,但从属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在虚拟空间。假如作案人在实施杀人、抢劫、贩毒、爆炸等传统犯罪前后,通过手机、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网络聊天或电子公告牌等方式传递或收集信息的,那么其犯罪地点就不仅仅是三维的物理空间,也拓展到一维的数字化空间中。 “事——机——人”模式显然可以在这些传统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发挥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具有了很高的技术性,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电脑等一些通讯设备进行共犯之间的联系或者达到其造成社会恐慌的目的。技术木门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利用案发时现场附近的手机信号进行分析,试图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同时网络监督部门负责对内外网上相关信息进行搜索、过滤,一方面减少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发掘嫌疑信息。这样在多个部门的配合下,利用新的侦查模式就可以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显而易见,无论是对手机信号的分析,还是IP地址定位、电话跟踪仪追踪等侦查手段,均属于“从事到机”的过程。这些侦查手段的直接目的不是要找出作案人,而是涉案的手机、上网计算机、电话机等,以便为确定作案人作准备。因此,这些案件虽然仍是传统犯罪,但其实际侦查模式也属于“事——机——人”之列。 新时代里犯罪的发展趋势表明,犯罪在向着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两大空间渗透。因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3a88c0b7cd184254b3535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