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报告编号 1.概述 为规范本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其他需要加盖授信公章的文档的编号管理,特制订本编号规则,质监与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业务报告及其他需要加盖授信公章的文档的编号进行管理。 2.业务报告编号采用“字xx号”的格式,具体解释如下: (1)前两个字本所统一为“天职”,第三个字为分所所在地区简称,如“京”、“湘”等; (2)字号为报告的类别,本所针对六类业务报告分别区分为“审”、“阅”、“核”、“鉴”、“函”、“咨”。其中: “审”适用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年报和中报、多期报表)审计,且按审计准则1501号和1502号格式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阅”适用于按照审阅准则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出具的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核”适用于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审计准则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准则1602号《验资》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 “鉴”适用于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用章”的业务报告; “函”适用于本所与监管机构(包括财政、证监、国资、交易所、协会等)的各种需要加盖授信公章的书面文书; “咨”适用于本所提供相关服务而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其他业务报告。 (3)年号为业务报告日所在年度。在年底出具业务报告时经办人应估计签发报告的时间,保证业务报告日与报告签发日在同一年度; (4)序号为本分所所有业务报告的流水号; (5)同一项业务(只有一套底稿)有多个报告(如管理建议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其他专项说明)的,应在主报告编号上加编尾缀,如某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编号为“字[2008]78号”,其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编号为“字[2008]78-1号”、管理建议书编号为“字[2008]78-2号”; 1 (6)企业集团审计的编号。同一集团内的多个企业单独出具的报告独立编号,不使用同一个报告号;企业集团分别出具合并报表审计报告和母公司审计报告的,以合并报表审计报告为主报告; (7)分所之间业务报告盖章。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分所代盖授信公章的,由出具业务报告的分所质监与技术支持部通知盖章的分所,盖章的分所在授信公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3.对监管机构出具的文档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鉴于目前本所与监管机构(包括财政、证监、国资、交易所、协会等)的书面沟通(文档)越来越多,包括我们主动向他们咨询问题、应他们的要求出具重大事项报告、问题答复、工作汇报、对外提供其他资料(先以本所名义写一个提供资料的说明,然后把资料作为附件)等,需加强对这些文档的管理,以控制风险和充分利用(特别是IPO过程中的各种回复)。 对监管机构出具的各种文档,凡需加盖授信公章的,字号统一使用“函”字(其他与业务报告编号规则一致),不再与具体业务项目挂钩;其流程控制按业规114号《授信公章管理》中“其他与业务有关的专项审批单”执行;相关档案由质监部门集中保管,纸制版存分所,电子版由总所统一保存和利用,副本也不再列入具体项目工作底稿中。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77df5524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