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第一案”起诉六个多月后,一审尚未判决。有消息称,此案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的,可以延长6个月,或者更长。 得知这一消息后,原告王菲有些着急。这个在妻子姜岩自杀后曾被千夫所指的男人,希望尽快了结此事,让生活归于平静。 “十一”前,当他的代理律师张雁峰打去电话询问他最近干嘛时,他回答:“在家"猫"着。” 谁也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何时到头。 用起诉来澄清,效果不错 2008年2月28日,当王菲手拿一沓纸出现在京都律师事务所时,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毕竟,现实与网络有所不同。虽然在网络中,他已然成了一个“人物”———一个因出轨而导致妻子自杀的“罪人”。他的照片、工作单位、电话,甚至于父母的家庭地址,都在妻子从24楼飞身而下的第12天后,被愤怒的网友以“人肉搜索”的方式“挖”了出来。 一些网友在对他辱骂、诅咒后仍不解气,还跑到他父母家大声斥责,在其家门口喷涂“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还给楼上楼下的邻居挨个发“王菲害死妻子”的传单。 “我该怎么办?”王菲把那些打印出来的有辱骂他内容的网页放到张雁峰桌上,说:“我要起诉,我要澄清事实。” 张雁峰提醒说:“你是否考虑清楚了,即便诉讼赢了,你的名誉也未必能够挽回。”他回答道:“我只是需要一个途径来澄清,告诉网友,对于姜岩的死,我承认有一定的责任,但婚姻的失败并非我一个人的问题,我也没有如一些文章所说,是一个"吃软饭"的人。” 2008年3月17日,王菲诉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侵害其名誉权一案正式立案。虽然经过三次开庭后仍没有结果,但张雁峰表示,王菲对目前的效果比较满意。“起诉后,王菲一直在关注网友对此事的评论,之前,网友是一边倒地敌视他,而现在,有近一半的网友开始同情他,对于这一转变,他显得比较开心。” 存在有理由,滥用是事实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还是“人肉搜索”。 2008年下半年,当大量媒体声讨“网络暴力”时,“人肉搜索”成为当之无愧的焦点。 “"人肉搜索"有什么错?”一位网友不解道,“很多人都把它形容成了"洪水猛兽",但如果它能开口,肯定会辩解:我只是一个"工具",何罪之有?就好像用菜刀砍人,菜刀没错!” 张雁峰认为,“人肉搜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如百度知道,QQ爱问等形式,属于一种问答的资源共享方式,是对社会有利的;狭义的仅仅是搜人,其中涉及了大量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但即便是狭义的“人肉搜索”也有其光辉的一面,比如四川地震后“志愿者被打事件”等。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周庆山认为,不应当把“人肉搜索”一棍子打死,因为它也有存在的理由:“一些人之所以痛恨"人肉搜索",是因为它搜人时可能会公开他人的一些敏感信息,但即便是搜人,有些情况下也不违法,比如对方是公众人物;而且,从某种角度上讲,"人肉搜索"是一种舆论监督的工具。” 确实,很多人都不否认“人肉搜索”有积极的一面,但就像一位网友所说:“爱它的时候是真心地爱,恨它的时候也是咬牙切齿地恨。” 如今,“人肉搜索”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比如2007年的“很黄很暴力”事件,北京一名13岁的小姑娘仅仅因为在某电视台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中说了句“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竟被无情地“人肉搜索”,个人相关信息被一一公布,视频遭到恶搞;2008年的“菊花香香”事件,因被人冒名在网上声称甘当“二奶”,并不知情的当事人被“人肉搜索”和广大网友辱骂,生活遭到严重侵扰。 入刑有争论,定个侵犯隐私罪? 2008年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委员提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此语再次掀起有关人肉搜索的轩然大波,赞成者和反对者争论不休。赞成者认为,如果“人肉搜索”的手段特别恶劣,导致了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入刑是理所当然的;反对者认为,刑法是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的,只有在穷尽各种控制手段和其他法律规范仍不能奏效时,才可应用,而目前,尚不至此。 张雁峰说,在刑法中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存在难以操作的地方:“"人肉搜索"往往是成千上万人共同的行为,有人提供姓名,有人提供地址,有人提供身份证号码……如果最后导致严重后果要定罪,那么给谁定罪?给哪一种行为的人定罪?还是所有人都定罪?所以,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客观要件都难以确认。” “人肉搜索”引发的危害主要有:揭露他人隐私、侮辱和诽谤。“对于后两者,目前刑法中已有侮辱罪和诽谤罪,如果刑法中能将侵犯隐私罪纳入的话,"人肉搜索"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张雁峰说。 但问题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来确认公民的隐私权。 无计可施,行政手段可否介入? 目前而言,用刑法、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实难奏效。刑法规范尚在争论,民法而言,侵权的主体———网民采用的是匿名制,难以确认身份。 有专家提出,行政手段是否可以谨慎介入?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告诉记者,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直接针对“网络暴力”的单一管理机关,但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严重程度的“网络暴力”,已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管理。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因此,一些常规的“网络暴力”行为,例如涉及到黄色、暴力的视频和“恶搞”中侵犯版权的问题,都有各个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4dc4d72f242336c1eb95e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