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企业工程分包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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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企业工程分包财务管理

摘要:施工企业应适时地采取分包的形式进行工程建设,财务部门要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政策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总承包;工程分包;财务管理

目前,不管是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经济形势都比较严峻,很有可能出现下行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可能受到的影响会更大。作者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这类公司已基本实现了由常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变,企业的目标利润已转变为通过高新技术和科技研发创造的高价值、高回报,抗风险能力也相对较强,但是仍然面临着如何降低成本,规避风险的问题,工程建设中对于利润空间小、风险高的部分应尽量采取分包的形式是较好的选择。现就工程分包有关财务管理作一些探讨。



一、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意义。

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法》相关规定,将工程分包行为活动确定为在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招标、具体施工等阶段过程中所进行的工程分包活动。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一般分为工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及管道安装施工和调试达标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工程设计和调试达标阶段往往是利润率较高的,而土建施工和设备、管道安装施工阶段由于科技含量相对较低、竞争也更加激烈往往利润率较低,所以应将这两部分适时分包出去;其次,这两个阶段是施工企业占用资金最大的,分包后可以节约资金,降低财务费用;第三,这两个阶段是占用人员最多的,分包后可以大大降低人工成本;第四,这两个阶段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的,分包后将上述风险降到了最低;最后,将这两个阶段分包以后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和资金投标其他项目和科技研发,快速的发展、取得更大的效益。



二、工程分包的合同管理

签订分包合同前,施工企业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方,要设置分包方的准入条件,对分包方提供的材料应进行必要的核实,特别是信用情况、业绩情况等;另外,分包事项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同时要求分包方不能将工程再分包。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明确总、分包合同是总、分包管理的最基本的法规性文件。首先,分包方必须全部承认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合同的责任、义务等所有条款;次,工期、质量、安全等条款必须在主合同标准的基础上要有所提前和提高,为保证主要目标的实现,可以要求分包方抵押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第三是合同中要明确总、分包结算办法、材料供管方式,要明确应由分包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第四是各种技术资料必须由总包方整理保管、分包方协助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五是分包方对总包方负责,未经许可分包方不得同业主、监理、建管部门发生任




何联系、避免管理失控。分包合同签订后要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作为总包方必须配备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为首的项目经理部,对分包方进行必要的管控。



三、总、分包收入的确认及税务处理

分包工程收入的确认和税务处理与施工企业自行施工建设的收入确认和税务处理相比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在实践中,根据业主和总包方是否代扣税金代开发票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代开发票;第二种是业主不代扣税金不代开发票由总包方自行纳税开发票,并且代扣分包方税金代开分包方发票;第三种是业主不代扣税金不代开发票由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自行纳税开发票。



第一种情况,业主代扣税金代开发票的分包工程收入确认和税务处理。

首先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总包方应以差额营业额确认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相对于营业税的差额为营业额,企业所得税对此并没有差额的规定。总包方应将建安工程费全部作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全额确认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为总包方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综合以上税法的规定和工作实际总包方应以建安工程费部分全额确认收入,以分包部分确认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也较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收入、成本情况。



其次税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方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总包单位与业主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和发票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是建安工程费价款部分扣除分包价款后的差额部分的完税证,分包单位是分包价款的完税证)。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这样总包方按建安工程费总额确认了收入,按分包价款代扣分包方的税款冲减了纳税成本,做到了合理避税降低成本。



第二种情况,业主不代扣税金总包方自行纳税开发票,并且代扣分包方税金代开分包方发票。



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确认与业主代扣税金方式原则一样,只是主体由业主变为总包方。税务处理方面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在异地都基本相同(异地开发票要开外管证),只是在开具发票和完税证时要注意一下,要先开分包方的发票和完税证,然后再开总包方的发票和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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